延期开庭是对已决定的开庭日期的一种后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延期开庭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后,当事人如有正当理由,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开庭审理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参加的,如果当事人不到庭必然会影响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双方如果出现了正当理由,如遇不可预见、不能克服和无法避免的事由无法按时到庭,可以向仲裁庭申请延期审理该案件。是否延期开庭,由仲裁庭决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且未向仲裁庭申请的,对于申请人仲裁庭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对于被申请人,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二、当事人如果在收到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之后,发现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即:仲裁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的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之前提出。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因此,当申请回避时,将影响到已进行的仲裁程序,引起开庭的延期。当事人如果在开庭后发现了上述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这样,申请回避也可能引起审理的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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