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动产登记纠纷?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个概念,什么是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关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登记在房屋登记簿上的事项进行登记的行为。这是一个容易理解的概念。当我们遇到任何问题时,第一反应就是为什么。房屋登记产权纠纷必然存在这样一个问题。什么样的原因会造成这个问题,房屋产权登记会出现纠纷?房屋登记机关未履行必要的审查和合理注意义务,有主观过错的。一是忽视实体审查,违反法定程序。如共有人身份不明,房屋权属发生争议时,办理权属登记;未经初始登记,直接办理部分不动产的过户登记;未提供相关继承文件,为申请人办理变更登记;在未对申请人提供的注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查的,予以确认注册。二是因工作过失造成的房屋所有权转移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利。
申请人故意隐瞒房屋交易的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的登记信息。如申请人提供伪造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或捐赠、遗嘱公证书、放弃继承声明书、未婚证明、登记委托书等骗取房屋登记的;申请人与中介共同诈骗公证机关,骗取公证文书,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面对上述问题,如何处理和解决: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案件规律。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是对民事行为的承认,而不是对民事纠纷的处理。在立案时,要引导当事人提出有效诉讼,使纠纷通过快速诉讼途径解决;在审理案件时,特别是当事人有亲属或者房屋被他人善意取得的案件时,要加强诉讼调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面对房产登记纠纷,要准确把握事件的整体规律。明确自己的行为,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的原因。一是忽视实体审查,违反法定程序。如共有人身份不明,房屋权属发生争议时,办理权属登记;未经初始登记,直接办理部分不动产的过户登记;未提供相关继承文件,为申请人办理变更登记;在未对申请人提供的注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查的,予以确认注册。二是因工作过失造成的房屋所有权转移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利。
申请人故意隐瞒房屋交易的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的登记信息。如申请人提供伪造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或捐赠、遗嘱公证书、放弃继承声明书、未婚证明、登记委托书等骗取房屋行政登记的;申请人与中介共同诈骗公证机关,骗取公证文书,办理过户登记。
申请人与第三方之间存在争议。大多数房屋权属登记行政案件都包含着复杂的民事、刑事等矛盾,尤其是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如果这种纠纷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只会对一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办理登记手续,就会引发行政纠纷。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完善科学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尚不完善,迫切需要出台或细化法律法规,或制定司法解释,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同时,要制定以公开性、公信力为价值目标,以实质审查为核心的不动产登记规则。
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案件规律。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是对民事行为的承认,而不是对民事纠纷的处理。立案时,要引导当事人提出有效诉讼,以最快的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审理案件时,特别是当事人有亲属或者房屋被他人善意取得的案件,要加强诉讼调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通过提出司法建议、举办座谈会、举办法律适用培训等形式,与行政机关就有关问题的法律认识和办案达成共识,促进不动产登记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职权,认清当前行政登记行为中存在的审查不严等问题,及时解决已经引发的纠纷,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和谐统一。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为统一司法实践中对房屋登记行政案件“民行重叠”的认识,建议尽快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解决房屋登记行政诉讼中的民事权属纠纷,从而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地方法院判决不一的现状,维护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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