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属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得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申请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得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二)权属纠纷尚未解决的;(三)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如何更换遗失的不动产登记证。申请登记
房屋所有人,即房地产证上登记的所有人姓名,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原房地产证办房管局,并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包括房产证遗失原因,房屋信息的详细信息,包括位置、结构、面积等相关内容,应到房管局遗失契据处办理。
2。备案和档案核对
房地产证信息备案并缴纳备案费后,房管局将开具临时收据,对遗失物品进行内部档案核对,核实无误后进入下一环节。房管局核实房产证所有人的申请后,出具房产证,申请人持房产证和临时收据到相应报纸办理“遗失房产证申报”,并公告原证书无效。
4。办理遗失登记和证明手续
此程序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后执行。申请人将出具对账单的报纸和房管局出具的收据带回原房管局房产证发证机关办理具体事宜。对上述流程无异议的,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向房屋测绘院申请对房屋进行重新测绘,并将测绘结果报送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案件登记。至此,换发房产证的准备工作已正式完成。
6。登记、审批
将所有信息报送房管局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复审和最终审批,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7。证明
如果房管局批准遗失房产证的人的申请,房管局将为您补发新的房产证。补发的,凭“登记回执”书面校对后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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