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债权的概念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二、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三、破产清算程序的普通债权清偿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清偿一般是对债务而言的,清偿率就是偿还债务的比率,清偿率=已偿还的债务金额/全部债务的金额*100%。
(一)普通债权,指不能优先受偿的债权。公司破产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上最后的是普通债权。
(二)未决债权是指正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尚未有裁决结果的债权。
(三)在债务清偿过程中,实际偿还金额/应偿还债务总额的比率为清偿率。
一般用于的破产程序中对债务的分配。
普通债权是指不具备优先受偿的特殊条件,但在破产债权中占主要份额,仅次于优先破产债权受偿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享有普通债权的债权人一般是无担保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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