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下监察委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1、被调查对象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如涉嫌贪污贿赂或失职渎职等;
2、监察机关在采取留置措施时,已经掌握了被调查对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相应证据,且仍有其他重要问题需要继续核查;
3、涉案情节重大复杂、被调查对象存在可能妨碍收集证据、调查的行为。
留置监察委的留置是否属于强制措施
监察委的留置不属于强制措施。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区别于刑事诉讼法。反腐败针对的职务犯罪与一般的刑事犯罪不同,监察机关的调查权不同于也不能视同于公安、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权,不能简单套用或视同于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有的强制措施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因此留置调查措施不是刑事强制措施。留置调查措施适用于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调查,属于调查措施。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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