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可以结婚,但需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但养父母与子女在名义上以父母和子女相称,实际上没有血缘关系,只要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结婚的情况,他们可以自愿登记结婚。
根据法律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可以结婚。但是,只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虽然养父母和子女在名义上以父母和子女相称,但实际上他们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只要他们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结婚的情况,就可以自愿登记结婚。
【 法 律 常 识 】 养 父 母 与 养 子 女 是 否 可 以 结 婚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养父母与养子女没有解除收养关系而结婚,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在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还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养父母和养子女如果结婚,属于无效婚姻。
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可以结婚,但需注意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养父母与养子女没有解除收养关系而结婚,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在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还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养父母和养子女如果结婚,属于无效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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