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可视为工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泉州高温作业中暑视为工伤
近日,福建省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要求对高温作业中暑的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认定为工伤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增添必要的降温设备和防护用品,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合理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期间的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作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作业,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
同时,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职工有充足的休息时间。对女职工要加强特殊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摄氏度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于因工中暑的职工,用人单位要及时提供医疗救治,直至康复,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医疗不及时产生其他疾病的,用人单位要依法承担责任。
通知明确,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等原因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高温天气条件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在温度高于33摄氏度(不含)的工作场所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须支付高温津贴,未支付的,劳动者有权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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