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工伤的情形有:
(1)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涉及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鉴于认定工伤的原则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根据该原则以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但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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