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说明】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对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是否适用解除或终止一般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制度的理解存在分歧。认为在适用劳务派遣专用条款和《劳动合同法》总则时,劳动者权利的适用应遵循专用条款优于总则的原则;专用条款对劳动者权利未作明确规定的,派遣劳动者还应当按照对劳动者有利的原则,享有通用条款规定的劳动者权利。因此,从保障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7款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因此,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将劳务派遣纳入《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对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
[见]
劳动合同法第36、38、40、41、44、46、47、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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