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之规定,股东并无权自行启动公司的清算程序。
然而,在出现了公司运营管理陷入严重困境、其持续存在将会给各股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经各种途径仍无法有效化解这一状况之时,若某位股东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份额达到了总比例的10%或以上,他便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解除公司的主体资格。在此情况下,公司解散之后,将由专门设立的清算小组负责对公司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和结算。
值得注意的是,股东必须首先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申请,待法院批准后方可启动清算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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