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人的变更
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
(二)监护人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被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
3、监护人死亡。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可以看出,当父母作为监护人,遗弃或虐待未成年人并严重危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时,儿童,村庄和居委会,其他社会组织的其他监护人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父母的法定监护义务。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和诉讼费。
全文43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