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代表
(二)董事会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代表仲裁委员会成员必须为单数,主任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解决机构为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应当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政府部门聘请人员、工会工作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作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和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事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聘任和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劳动争议案件监督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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