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具备的条件,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程序
时间:2023-07-23 08:25:31 3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仲裁委员会具备的条件,仲裁委员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有聘任的仲裁员。

二、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程序。

1、办理机构:各地司法局法制处。

2、办理时限:审批时限为10日(即各地司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登记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设立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

对符合设立条件,但所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在要求补正后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和救济途径)。

3、办理程序: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各地司法局办理设立登记;各地司法局对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记,自做出登记之日起生效,予以公告,并报司法部备案。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的职责

1、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2、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除和除名;

4、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

5、负责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负责执行仲裁法、仲裁规则。

《仲裁法》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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