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新证据的举证期限
提交新证据的举证期限如下:
1.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2.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3.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收集证据的方法有哪些
收集证据的方法有下列几种:
1.询问,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2.讯问,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
3.辨认,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
4.勘验,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
5.检查,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
6.搜查,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
7.实验,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操作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的操作程序如下:
1.程序启动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
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3.控方证明
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
4.双方质证
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法庭处理
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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