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和答辩期限不可混为一谈,举证期限并没有明确的期限规定,要根据案情的复杂情形等因素来确定,但一般不得短于15日,而答辩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即起诉书送达后的15日。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的认定取决于法院,法院可以要求逾期举证者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可以不予采纳。
一、举证和答辩期限
举证和答辩的期限不能一概而论,二者适用的期限完全不同,总的来说答辩期限一般是受到起诉书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一般在开庭前也可以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期限,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不过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二、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如何认定
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具体有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或者虽采纳证据但要予以训诫或罚款。规定举证期限是为了达到庭前固定争议点、规定证据的目的,以克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三、举证期限的特殊规定
举证期限的特殊规定主要是指在证据交换阶段,举证期限如何确定,具体如下:
1.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2.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3.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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