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除《国务院关于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外,1月1日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08年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二条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为了西部大开发。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财政部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继续执行《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国税发[1999]172号文无效,财税[2001]202号文关于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仍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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