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商业机密的处理
1、通过监督审查机构责令终止违法行为;
2、可视情节的严重程度作出1-20万元的处罚金额。
(二)低价推销行为的处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进行了不正当推销行为时,遭受损害的其他经营者可以按照法律要求行为人负有损害的赔偿。
(三)搭卖或额外增加不合适宜条件的处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未规定详尽的法律责任。被搭卖行为侵害的经营者以及消费者惟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要求侵权行为人负有损害赔偿损失。
(四)不正当有奖售卖行为的处理
经营者违背了法律规定进行有奖售卖的,监督审查机构理应责成终止其不合法行为,按照情节的严重程度处以1-10万元的罚款。
(五)污蔑竞争对手商业名誉的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负有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方式重点包括除去影响、终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十一)招标投标中的勾结行为的处理
投标者勾结投标商提高标价或者是降低标价,排斥竞争对手使其中标无法实现。监督审查机构可以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处以1-20万元的罚款。
一、不正当竞争的调查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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