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几种非法用工行为需要劳动者警惕p>1.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的现象较为普遍,即“假劳务派遣”,即劳动者在某单位工作时,双方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或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再继续在单位做“劳务派遣工”
这样,用人单位就可以把劳动关系转移到劳务派遣公司,不用再担心与工作10年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可以随时免费解雇劳动者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切断”劳动关系。由于职工不懂、不懂法律或不想得罪单位,往往不要求单位按以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以后发生纠纷想返还补偿金,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隐性就业是指通过伪造一些与事实不符的表面现象,以掩盖或扭曲雇佣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行为,以限制或削弱法律的保护。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逃避劳动法的管辖,提供社会保障和偷税漏税。由于促销员是与供应商签订的劳动合同,裁判往往根据合同来确定劳动关系,这使得超市(商场)享有用工权,但不必承担用工责任,劳动者只能向供应商主张权利。但有些工作是由超市(商场)安排的,比如在促销外加班,工人很难向供应商索赔
第三,租赁合同单位出租某个部门或整个部门,以提高生产力和经济效益。这种商业模式目前非常普遍。但是,无论是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还是与承包人建立劳动关系,在实践中都引起了不少争议,有的是企业承包给其他企业的,有的是承包给个人的,有的是在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无论采用何种承包方式,发生纠纷后,承包企业拒绝承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将劳动者推给承包租赁公司或者个人,或者认为劳动者是“独立承包人”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现在出现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但将员工社保“外包”给人力资源公司的情况,目前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比较模糊,允许一些相关机构协助企业或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但是,社保关系究竟能运行到职工的实际工作单位,还是直接以代理公司的名义运行,目前尚不清楚。劳动者的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就会遇到劳动关系不明确的问题,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一个困惑的问题,因为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特别保护,劳动者在劳动雇佣关系中享有比服务提供者更多的权利
例如,劳动者拖欠工资,不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工资,而且有权要求单位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在劳动用工关系中,拖欠服务费的,只能要求对方在劳动用工关系中的违约期间支付服务费和利息,合同期满或工程竣工后,双方关系自然终止。劳动关系一经建立,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关系;正是由于这些特殊保护,一些用人单位强烈否认与劳动者发生纠纷后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企业主动解散或者被动终止经营资格,劳动合同终止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主动取消公司,或者故意利用法律漏洞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由于职工往往不知情,不能及时维权,其权利可能受到侵害
有些公司在注销或撤销后继续经营。在注销或撤销前,公司与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后来成为非法用工的劳动关系
部分公司注销或撤销后,更名重新登记成为另一家公司,因此缩短劳动者的工作年限
总之,作为劳动者,应当积极学习和运用法律武器,防止和避免用人单位的规避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