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一房多卖的规定如下: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之后,卖方在未告知买方的情况下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方,或者故意隐瞒已经出卖的事实的,则未能购得房屋的买方可以请求和卖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返还已经支付的房款和利息,赔偿买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可要求卖方赔偿,但是该赔偿款不能超过已经支付房款的一倍。
一房多卖是什么罪
一房多卖一般不构成犯罪,只要合同有效,买房人有权要求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在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在具备法定情节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下列“一房二卖”应当作为民事纠纷,不应当认定为犯罪:1、出卖人作为实际房屋所有人,与他人签订多份合同,将房屋选择过户给一人,对其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退还房款的;2、出卖人虽未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买受人,但已实际交付买受人,且不影响买受人实际使用的;3、名为房屋买卖,实为以房抵债的。未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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