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申报的操作流程
一、签订委托协议
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时,应当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委托代理协议(中介机构适用)》。
二、提供信息资料
纳税人应向受托的税务师事务所及时提供下列相关的信息资料:
①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业、任职受雇单位、经常居住地、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如果是外籍人员,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国籍、抵华日期等信息;
②在纳税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全部个人收入和纳税信息,包括所有应税所得项目、收入数额、缴存的“三费一金”、应纳税所得额、已缴扣税额等。
③有关的个人收入凭证、完税证明及其他有关的涉税资料。
三、受托人代理申报
税务师事务所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及时正确填写《个税申报表》一式两份,交纳税人核对签名后,连同纳税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委托代理协议(一份)一并报送给主管地税征收机关。
四、取回申报凭据
税务师事务所完成受托纳税申报手续后,应向纳税人转交地税征收机关退回的第二联纳税申报表等相关税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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