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具有客观公正的社会属性,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委托代理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尽管不同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的代理业务、选择的代理方式不可能一致,委托代理的程序也不完全一样,但不论委托何种代理业务,选择何种代理方式,都应遵循以下的基本程序:
一、确定税务代理人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注册税务师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按此规定,税务代理行为发生的前提,必须是代理双方自愿的,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委托和不委托的选择权,有选择代理人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选择、确定税务代理人,首先要看税务代理机构是否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并持有《中国税务代理许可证》;从事税务代理的税务师是否持有税务师执业证书。目前,从事税务代理的机构主要是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设立专门的税务代理部也可承接税务代理。其次要看这个具有代理资格的税务代理人是否讲信誉,是否有能力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和方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定税务代理人后,应明确税务代理人办理的具体涉税事宜。同时,要明确税务代理人提供全面代理还是单项代理;是需要常年代理还是临时代理。
三、代理费用及付费方式
税务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根据委托代理的业务量及难易程度,依照收费标准和税务代理人商定代理费用,并相应地确定付费时间和方式。
四、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税务代理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通过代理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来确立的。委托代理协议书具有合约性质,一经代理双方签名盖章,即成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税务代理人在法律上生效的契约,并以此明确委托代理事项,以及对约定事项的理解。
税务代理双方要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由税务师事务所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书应当载明代理人、被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以及其它需要明确的内容,并由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税务师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名盖章。
税务代理人应当按委托代理协议书的约定进行税务代理。超出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范围的业务需要代理时,必须先行修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五、如实提供有关计税资料
税务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业务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根据委托代理业务需要,及时向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
六、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和终止
税务代理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即为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分自然终止和单方终止。
(一)自然终止
在一般情况下,税务代理期限届满或税务代理事项完成,委托代理协议书届时失效,税务代理关系即自然终止。
(二)单方终止
代理双方在委托代理期限内单方终止税务代理关系,即为单方终止。终止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有关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公布终止决定。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他方损失的民事责任。
1、被代理人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税务师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撤销;
(3)税务代理人被注销代理资格;
(4)税务代理人未按委托代理协议书的约定办理代理业务。
2、税务代理人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被代理人死亡或法人终止;
(2)被代理人授意税务代理人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3)被代理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或被代理人自己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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