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2、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3、家庭资产在本市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以下;
4、在本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符合上述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厦门经济适用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的;
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4、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还有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现役军人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且其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户籍因就学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仍可参与共同申请。
一、厦门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流程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区办事处领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按本办法各区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受理申请。
3、初审和公示:各区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户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初审。
4、复核:市房委办自收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5、核准和公示。
6、安置:市房委办根据相关标准计算申请人的轮候积分,并按照积分高低顺序向申请人发出购房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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