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国有资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拆除补偿吗
时间:2023-04-02 07:20:16 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承租商铺的个体工商户,能否获得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一、政府可以公益拆迁为名强制拆迁吗?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进行公益拆迁的时候,是不能以公益拆迁为名,实施强拆行为的,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后才能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补偿不合理应该找谁来处理

不合理的补偿可以直接由国土部门处理,也可以由人民政府处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确保房屋征收和补偿的顺利进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土地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和补偿实施的指导。

三、土地征收遭遇国家强拆该怎么做

遭遇违法强拆的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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