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双方基于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债务已届清偿期的情况,享有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且存在不能正常履行义务的现实危险。因此,先履行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降低,且后履行一方没有提供担保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后履行的债务。
一、双方当事人基于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债务已届清偿期;
二、合同履行有先后顺序;
三、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不能正常履行义务的现实危险;
四、享有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五、先履行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降低,且后履行一方没有提供担保。
股权转让中先履行抗辩权成立条件是什么?
股权转让中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一方当事人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即要求对方先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自己则暂时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要成立先履行抗辩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先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要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是股权转让的基础,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2. 当事人之间形成了股权转让协议。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先履行抗辩权的相关内容,例如先履行抗辩权的范围、行使期限等。
3. 对方当事人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先履行抗辩权只能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时才能行使,例如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等。
4. 先履行抗辩权具有法律依据。先履行抗辩权是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综上所述,要成立股权转让中的先履行抗辩权,需要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如果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先履行抗辩权,且对方当事人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则股权转让中的先履行抗辩权即可成立。
在股权转让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先履行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先履行抗辩权并非滥用权利的借口,必须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形成了股权转让协议、对方当事人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先履行抗辩权具有法律依据等条件才能成立。如果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先履行抗辩权,且对方当事人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则股权转让中的先履行抗辩权即可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