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3%,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由企业缴纳(适用于深圳户籍员工)。
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和生育医疗保险费:
(一)综合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缴费基数的8%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在职职工个人缴交2%(适用于深圳户籍员工);
(二)住院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8%缴交(适用于非深圳户籍员工);
(三)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按缴费基数的0.5%缴交;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按缴费基数的0.2%缴交。除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缴交外,其他人员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按前两项规定执行;
(四)生育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5%缴交(适用于深圳户籍员工)。
三、工伤保险: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失业保险:
由单位全部购买,居民失业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后可以领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失业救济金。
五、住房公积金:
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3%,全额存入职工本人的住房积金个人专户。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规定适用于有深圳市常住户口的企业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职工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缴交,实行个人专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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