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出售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履行交房义务,依照法律法规,即可视为其出现了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之下,购房者拥有相应的法定权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其违约责任。当催告反复进行且合理期间过后,房屋依旧未能按照约定交付,且未给予充分、合理之理由解释时,买方有权依法通知解除合同,同时,由此引发的所有经济损失均应由出售方全额承担。
然而,如果在经过催告之后,房屋能够在三个月之内顺利交付,那么买方将无权直接通知解除合同,但是,他们依然保留向出售方追讨由于延迟交付所造成的额外经济损失的权利。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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