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的延迟交付问题,虽然在一定情况下是被允许的,然而,作为房地产开发商,理应为其延迟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且须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购房者违约金。
然而,如果开发商方因内部因素而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完成交房任务,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者便有权行使法定权利,对合同进行解除,同时要求开发商对此前的违约行为作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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