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规定要求能够得到延迟交付房产许可的正当原因大致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由于各种免责事项的产生,如突发事件或是法律法规的变动等原因致使房产未能准时交付;
其次,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经提前就延迟交房做出了具体规定以及免责事项的范围和相应的责任分界线;除此之外,若遭遇到了任何无法预料到的特殊情况并且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及时地向购房者进行通报并依照约定履行自身的职责,或者是购房者在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在先,又或者是虽然存在误解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仍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的情况下,都具有申请延迟交付房产的合法资格。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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