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在深圳,如果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区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对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纠纷发生在2008年5月1日之前,故适用旧的诉讼程序。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程序作出新规定。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如对以上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以上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六种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也由原来的60日改为了一年。以上改变将有助于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快捷处理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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