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的职权如下: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结算的业务;
4、清缴清算过程中产生的所欠税款和税款;
5、清理债权和债务;
6、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注销清算组组成与职权
1、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人员组成;解算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相关人员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的。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未了结的公司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剩余的公司财产;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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