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破产法第133条的规定,在破产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这里所说的“有关规定”,目前主要指1994年到1997年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通过发布一系列文件所建立的一系列特别规定,主要包括:199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年3月《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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