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管理,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按规定取消录用资格。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个人写出自我小结申请转正;所在单位(部门)通过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等形式对其进行考核,作出考核鉴定材料,同时对能否按期转正提出建议意见;填写《转正定级呈报表》,报市、县局审批,合格的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第四条新录用公务员对试用期考核鉴定结果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向上级部门申诉。
第五条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间,不得报考研究生、出国留学或进修,不享受探亲假,不享受市局规定的各种奖金。
第六条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不得提出调离本系统。
第七条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要参加和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务员初任培训和岗前培训,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
第八条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政治思想品德较差的、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失职或擅离职守的、患器质性和传染性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等情况的,视为不合格。
第九条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按有关规定将档案等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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