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自愿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自愿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 法 典 : 房 屋 买 卖 能 否 收 取 定 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收取定金是被允许的,但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收取定金是被允许的,但必须遵循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和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但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收取定金是被允许的,但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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