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关于定金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最高不能超过主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定金罚则有哪些内容
1、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3、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5、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三、订金与定金的区别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购房定金是不能超过购房款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部分就是无效的;如果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债务人如果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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