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住宿场所;(二)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休闲中心等沐浴场所;(三)理发店、美容店(不含医疗美容)、美甲店等美容美发场所;(四)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等文化娱乐场所;(五)游泳场(馆)、健身室等体育场所;(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交流场所;(七)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八)候车(含地铁)室、候船室等公共交通等候场所。
二、办理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公章
验原件,注明与原件相符
原件。(收回)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验原件,交复印件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变更法人的需提供。
验原件,交复印件或者提交公司任命书。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变更法人的需提供。
验原件,交复印件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变更法人的需提供。
验原件,交复印件或者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非企业组织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变更企业名称的提交。
县级或以上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验原件,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龙门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发现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即时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系统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发现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龙门县西林路41号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龙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条下列公共场所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一)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住宿场所;
(二)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休闲中心等沐浴场所;
(三)理发店、美容店(不含医疗美容)、美甲店等美容美发场所;
(四)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咖啡馆、酒吧、茶座等文化娱乐场所;
(五)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健身室等体育场所;
(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交流场所;
(七)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
(八)候车(含地铁)室、候船室等公共交通等候场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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