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相关规定
被母公司派到子公司工作不属于劳务派遣,劳动派遣是由专门的有劳务派遣资格的公司向用工单位提供职工的一种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是两个独立的公司,互相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职工和劳务派遣公司签字劳动合同,到用工单位工作,但是用工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母公司派到子公司属于公司内部的人事调整行为,母、子公司间是有隶属关系的,职工的劳动合同是直接和母公司签定,与母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两个“公司”是各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则由后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分公司”或“子公司”不具法人资格的,则由“母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不需劳动者提出。
2、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劳动合同终止之日开始计算。该条文主要规定经济补偿的年限计算问题,由谁支付没有具体规定,个人认为,根据上述推定,应由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时的那个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书上所写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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