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是指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代表人民参加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活动的人员。人民陪审员是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体现,行使司法权,监督司法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人民法院宪法中华民国(2)年满23岁(3)品行端正(4)身体健康(4)担任人民陪审员,第八:符合人民陪审员资格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单位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由其申请,基层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由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产生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九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人民陪审制度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和群众路线的根本要求。作为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沈汝,195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人民司法工作是依靠人民、方便人民、服务人民。人民司法工作者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群众路线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一个基本问题,人民陪审团可以说是对这个问题的一个具体说明。”为了保证人民通过陪审团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当时人民陪审员的选拔条件在教育、专业知识、年龄、职业等方面几乎没有限制,强调社会各阶层、各行业的代表都要参加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正是因为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门槛有所放宽,人民陪审员才能在审理案件中充分代表和反映民意,确保司法民主在实践中得到充分体现。这无疑对我们正在进行的人民陪审团选任制度改革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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