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首次对自力救济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理解这一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四点:
一是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这是前提条件。
二是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是必要条件。
三是只能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这是范围条件。“
四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这是合法条件。
如何理解本条的“违反本法规定”
这里的“违反本法规定”显然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很多,总体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二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实体条件规定;
三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是赔偿责任,而且数额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带有明显的惩罚性。一般来说,惩罚性质的赔偿责任所对应的违法行为应该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至少应该是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在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三类规定中,用人单位违反任何一类规定,都是违法行为。
但相比较而言,第一类规定是禁止性规定,违反该类规定无疑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第二类规定是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具备的实体条件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在不具备法定实体条件的情况下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该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第三类规定是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只是表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方面存在瑕疵,但用人单位在实体上还是拥有解除权或终止权的。因此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应该是一般违法行为,不适宜对其适用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所以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方都可以和对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通常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后,除了规定的两种情况也就是违约金赔付之外,其他都不需要给用人单位进行赔偿,但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给劳动者发放经济赔偿,只要是劳动者没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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