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认定为工伤。但是,这并不是说职工发生的所有道路交通事故,都算工伤,要认定为工伤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职工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2)职工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3)事故的主要责任不在职工本人;(4)事故属于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5)职工本人负伤、致残或死亡。可见,对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条件较为严格,必须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若职工不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而是提早上班,或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必经路线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这明显不利于对职工的保护,也不利于提高职工的积极性。《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作了较为合理的修正,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应认定为工伤。为此,认定为工伤的要件只须具备二个:(1)在上下班途中;(2)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因此,职工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而不必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职工若是推迟上班或提早下班,发生交通事故,也应认定为工伤。此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也不必在必经路线上,只须在上下班途中即可。最后,应予注意的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无论事故的主要责任是否在职工本人身上,都认定为工伤,所以,对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而受到伤害的,认定为工伤,明显有利于对职工的保护,有利于对职工提供有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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