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被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进行处罚。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承担。2005年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进行了两次重大修改:一是行政拘留处罚作出后,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两种执行方式,即被处罚人自行履行和强制执行。但随着公民择业、居住自由度的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大幅增加。同时,社会基层组织对人员状况的掌握和控制能力也不如以前强。在实践中,很难保证被处罚人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中心进行处罚。并且一旦被处罚人拒绝自行履行,公安机关就会找到被处罚人并将其送到拘留所进行处罚,在操作上也常常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因此,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时,很少甚至不采取被处罚人自行履行的方式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但通常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公安机关直接将被处罚人送到拘留所进行处罚。考虑到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2005年制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这种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方式,但直接规定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二,关于行政拘留处罚期间的伙食费,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承担。对于这一规定,在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过程中,许多方面提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进行处罚,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同时,要求被处罚人在被行政拘留期间承担伙食费,这在法律和理性上是不合适的。与刑罚执行活动相比,根据《监狱法》等法律规定,监狱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时,罪犯在监狱的伙食费由国家承担。对于被执行行政拘留的违法人员,执行行政拘留期间的伙食费也应由国家承担。而且在实践中,有的被处罚人因为经济困难不愿意承担伙食费,有的被处罚人虽然没有经济困难,但拒绝缴纳伙食费。执行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无权决定减免相应的伙食费,也无权强制被处罚人缴纳伙食费。在实践中,接受同等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往往受到不同的待遇,这对一些被处罚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删除了这一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决定、执行方面有何新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把决定和执行程序分别设为独立的一节,内容包括:处罚的决定机关、行政拘留的折抵、当事人的权利、治安案件的处理、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及送达、办案期限、处罚的执行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决定、执行程序方面主要有以下新规定:
1、赋予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2、提高了公安派出所的处罚权限;
3、取消了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处罚;
4、缩短了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
5、增加了通知被处罚人家属的义务;
6、规定了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7、取消了复议前置,赋予了被处罚人自行选择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8、取消了被侵害人单独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9、赋予了公安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治安管理处罚是否可以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的审查权;
10、明确规定了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投所执行;
11、扩大了民警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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