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由此可见,在认定工伤的过程中,应以薛某受到的伤害是否是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职责而造成的作为衡量标准。
单位组织集体出游是否与工作相关,还须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活动中包含了与工作内容相关的因素(如带有培训、调研的工作目的等)或者集体出游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如不去视为旷工),则可认为具有因工的性质。
而如果是单位给职工的福利,是纯粹的游玩性质,一般不能认定为具有因工性质。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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