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
二、行政补偿的范围有哪些
1、行政征收或行政征用的补偿;
2、行政主体变更行政许可、行政计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政策和行为的补偿;
3、国家危险责任的补偿;
4、公民因保护国家财产或协助执行公务受到的损失的补偿;
5、行政主体限制相对人某些合法权益的补偿;
6、部队军事训练、演习、巡逻、执勤等或戒严、制止骚乱、对付内乱、追捕逃犯等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以及工程兴建造成部分个人、组织不应有财产损失的,甚至个别人身伤害的补偿。
行政机关是具有一定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违法的人员、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利益,侵害公民利益的,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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