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是指在市、县、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城市土地使用税一般由土地使用权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受托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其他人缴纳所有的当事人。(2)城市土地使用税征收对象。(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按照规定,纳税人一般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应当分别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跨地区使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按年度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5)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固定,大城市为0.5-10元/平方米,中等城市为0.4-8元,小城市为0.3-6元,县城、乡镇和工矿区为0.2-4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上述幅度内,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繁荣的情况,确定本辖区的适用税率幅度;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划分为若干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率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适用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法定最低计税标准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6)城市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
月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
II。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减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土地使用税具体问题的解释及暂行规定》[(88)国税地税字第015号]的规定,国家机关用地,人民团体和军队免征城镇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的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由国家出资设立或者登记的各种社会组织。这里的自用地,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地和办公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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