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使用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时间:2023-05-08 11:13:29 1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地,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地和办公用地。(二)国家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教学楼、操场、食堂等用地。(3)宗教寺庙、公园和名胜用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土地复垦、复垦、废弃地改造,从使用月份起,免征5-10年土地使用税。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在《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确定。(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其他卫生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土地自2000年起三年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八)企业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与企业用地有明显区别的,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九)免税单位免费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无偿使用免税单位土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与免税单位共用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可以按照纳税人占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十)为体现国家产业政策,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对石油、电力、煤炭等能源用地和民用港口、铁路等交通运输用地实行免税界限和政策性减税免税,厂区外工业区和公共区域不隔离的水利设施用地,以及三线调整企业、盐业、采石场、铁路专用线邮电用地、公路等一些特殊用地,暂免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

②企业厂区外公共绿地和对外开放的园区用地,暂免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

③火电厂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水源地、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火电厂围墙外的其他用地,按规定征税。电力工程建设期间难以纳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供电部门输电线路、变电站用地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4)水利设施及其管理保护用地(如库区、大坝、堤防、灌溉渠、泵站等)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等其他用地,按规定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发电水利设施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问题,按照电力行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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