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时间:2023-05-08 11:13:26 2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二是国有重点配套项目免税可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相结合。(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使用的土地。但如果是对外租赁和经营性用地,仍需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国家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用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和名胜用地。商业用地不可避免。(4)市政街道封闭道路、广场、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土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六)经批准复垦、整治、废弃的土地,自使用月份起,免征5年至10年城市土地使用税。(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其他卫生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土地自2000年起三年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八)企业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与企业用地有明显区别的,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九)免税单位免费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无偿使用免税单位土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用的土地上的多层建筑物,可以按照占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向纳税人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比如,在一栋15层的楼房里,如果一个单位租5层,一个单位租10层,那就不是一个只拥有一层就要交税的单位。(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的分支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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