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占有改定只能是动产吗
动产物权,就是以动产为客体的权利:所有权、质权、留置权等(注意所有权动产不动产都有、质权和留置权我国只能适用动产)。
动产物权的设立,就是在动产上设立上面讲的几个权利。
占有改定:通俗点说就是我买出去了之后,然后和买家约定东西已经归你,但暂时我先保管。
“占有改定只能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转让”怎么理解呢?因为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是以交付为要件的,就是说涉及到动动产时,只要交给了对方就所有权就算是给对方的了。而“不动产”以是登记为要件的,即涉及不动产所有权只有在相关部门登记时才发生转移。
所以,占有改定讲的是动产交付时“所有权”不转移的特殊情况,而不动产就不存在因为它必须要以登记做为条件。
二、动产物权占有改定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本条是关于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问题的规定。本条规定的是设立或者转让动产物权时的一种特殊的情形,即物权的受让人已经取得了动产的占有,而后又与动产的所有权人达成移转所有权或者设定质权合同的情形。例如,承租人或者借用人,依据租赁合同或者借用合同已经取得了动产的占有,而后又与动产的所有权人达成协议,购买该项动产或者在动产上设定质权。在受让人已经取得对动产的占有又依据法律行为取得其物权的情况下,动产物权的公示已经在事先完成,物权受让人已经能够依物权的排他性行使物权。因此,物权的变动就在当事人之问的关于物权变动的协议生效时生效。
三、占有保护请求权分类
(一)占有是一种法律保护的事实状态。占有不是一种权利,只是一种事实状态。这种事实状态就是一种对物的实际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其规定,并对这种事实状态予以法律保护,使其具有准物权的性质。
(二)占有的对象仅限于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占有的对象仅限于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须注意的是这里的物并非必须是独立的物,对某一独力物的某一部分亦可成立占有。
(三)占有是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这种管领力,就是对物具有实际的控制和支配能力。空间、时间和法律上的结合是判断事实上管领力的标准。空间上的结合表明特定物在特定人的控制下,时间上的结合要求这种控制有一定的连续性,法律上的结合强调控制的效力而非直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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