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上所有权法定类型
公司法上所有权是《公司法》对民商事一般法上所有权的部门化、具体化,其法定类型包括公司法上承继性所有权与公司法上创设性所有权——资本所有权。公司法上承继性所有权具有民商事一般法上所有权和企业法人所有权的一般特性。公司法上创设性所有权具有规范依据的公司法性、客体的抽象性、客体的功能二重性和客体的冠名特定性。
二、公司法上创设性所有权属性
公司法上创设性所有权—资本所有权不能等同于其所承继的民商事一般法上所有权。
(1)资本所有权规范依据的公司法性。资本所有权是公司国家法规范创设的、与公司法上承继民商事一般法上所有权相对应的一种所有权类型。资本所有权作为公司国家法规范确认的所有权,并不否认其他所有权类型的存在,是对所有权法定类型库的丰富
(2)资本所有权客体的抽象性。资本所有权的客体是公司资本,而公司资本是《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概念和制度。公司资本是由股东投资其财产给公司后形成的。公司资本是一种经过抽象的《公司法》上财产,资本所有权是以《公司法》上经过货币度量、抽象为货币额度型财产为客体的所有权。
(3)资本所有权客体的功能二重性。作为资本所有权客体的公司资本,具有其自身的功能定位。公司资本如果缺乏内在功能,自然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公司资本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对内、对外两个方面。
(4)资本所有权客体的冠名特定性。在《公司法》中,公司资本是有其特定所指的。公司法意义上的“资本则是一个静态的范畴,它是股东出资的货币体现,并不随公司经营而不时地处于不停地变动之中。资本的这一特性,是由法律的特殊功及公司法的特点共同决定的。”公司资本经过《公司法》的度设计,成为了资本所有权的客体。因此,公司资本是一种被国家法命名的公司法上财产,资本所有权是以《公司法》命名为公司资本的财产为客体的所有权三、公司法资本所有权和公司法技术所有权的联系原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法技术所有权中的“技术”是公司法资本所有权中的“资本”之一。是公司法中资本所有权制度中的一种资本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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