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章程规定了技术股的股权比例及全体股东出资方式和股东权利,投资者需与公司就干股与利润比例进行协商。股东主要权利包括参加股东会议、选举董事监事、分配公司盈利和股息、股票过户请求权等。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需与其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并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该公司的章程,技术股的股权比例得以确定。
若投资者有意投资该公司,则需与公司就干股与利润的比例进行协商。根据相关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即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70%,可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
一、股东的主要权利包括如下:
1、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
2、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
3、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
4、发给股票请求权;
5、股票过户请求权;
6、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
7、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
8、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合伙人退伙怎么清算
1、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5、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规定分担亏损。
技术股股权分配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对技术股的股权分配应按照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经济效益进行合理确定。公司应当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需要,积极引入新技术,开发新产品,以促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力。对于技术股的股权分配,应当充分考虑技术股在公司业务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股权比例。
同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公司应当对技术股的股权设置严格的限制,禁止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收购、兼并或其他手段,取得公司技术股的股权。
综上所述,公司对技术股的股权分配应符合法律规定,充分考虑技术在公司业务中的地位和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股权比例。同时,公司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该公司的章程已经确定了技术股的股权比例。投资者若有意投资,需与公司就干股与利润的比例进行协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即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70%,可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股东的主要权利包括参加股东会议、选举董事监事、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应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规定分担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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