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作为一项治安治理手段,在必要情况下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倘若违法者拒绝服从判决,那么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强制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拘留实际上是公安机关对于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自然人采取的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惩戒措施。
对于已经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制裁的人,作出处分决定的公安机关必须将之送交监狱或拘留所进行实际执行。
若被处罚者不同意该行政拘留处罚决策,或是通过施展行政复议权以及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就可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实行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