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笔录是证人证言吗
时间:2023-02-23 14:01:58 1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询问笔录是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当事人以外的案件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而制作的问答式书面记录,是证据种类中书证的范畴,不是证人证言。

一、案件预审是不是结束侦查

不是,简单的说,预审其实也是侦查的一部分。

预审实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预审部门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揭露和证实犯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调查的活动,即在形式案件的侦查阶段依法对已采取了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调查,以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决定是否移送起诉的一项诉讼活动。

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往往需要侦查员一步一步逐层的剥开犯罪案件的面纱,从而将犯罪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但往往大家对刑事侦查的概念过于片面,只是简单的认为只要抓住了犯罪嫌疑人,案件就可以称为侦查工作的结束。而现实的刑事侦查并不这么简单。

刑事侦查其实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案件自发生且被发现后侦查介入的过程

2、刑事案件作案手段手法的分析、预判过程

3、刑事案件线索积累的过程

4、对犯罪嫌疑人侦查抓获的过程

5、预审“深挖犯罪”还原案件本来面貌的过程

在这5个过程中前4个环节都很重要缺一不可,而预审环节恰恰是对前4个环节的考察和进一步完善,将前期刑事侦查的线索逐一整理,使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环环相扣。当然预审过程中往往需要直接面对犯罪嫌疑人,而在面对犯罪嫌疑人的反抗心理过程中大都需要预审人员有绝对丰富的侦查经验及法律经验,将“还原案件本来面目”作为预审的根本目的。

所以预审既是刑事侦查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更是刑事侦查活动中最为重要、最吃功夫的重要环节。

二、多人指证就可以定罪吗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证人证言,简称“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多一个证人证言,如果是案件核心事实,对于法院判决定罪的影响并不大。

三、栽赃嫁祸怎么取证

栽赃陷害涉嫌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的取证应该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主要是对诬告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调查犯罪事实是否真实存在。一般的证据有以下几种。首先是书证,合同协议、信件等;其次是物证,物证和书证有时会让人混淆,并不是所有的文字材料都是书证,也有可能是狭义的物证;视听资料,即一些视频、语音等;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和当事人的称述其实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而且对于他们提供的信息,一定要严格审查,是否真实;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当然,并不是提供了证据就是可信的,不管何种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诬告陷害罪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是捏造犯罪事实,而且作虚假告发,其目的是为了让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捏造事实必须是出于主观故意,如果是无心之举就不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条件,这是从主观方面而言的。其次“作虚假告发”的报告主体必须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且告发的事项会对他人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引起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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